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么計算?
2026-03-24 來自: 勝邦債務追討公司 瀏覽次數:704
依據《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由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組成,二者計算規則不同,具體如下:

1. 一般債務利息
這部分利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的約定計算,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則不予計算。比如判決書中明確“本金100萬按年利率4%計算至實際清償日”,那么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就按這個約定利率和遲延天數核算,計算方式為:一般債務利息=文書確定的基數×約定利率×遲延履行期間。
2.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這是法定懲罰性利息,無論文書是否提及都要支付,計算規則固定:
- 計算公式: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這里的計算基數通常包含本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固定債務,但不包含一般債務利息本身。
- 期間計算:起算日方面,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自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文書生效之日起算。截止日方面,一般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若法院劃撥存款、拍賣變賣財產等,分別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成交或抵債裁定生效之日等。另外,非因被執行人申請的中止執行、再審中止執行期間,不計算該部分利息。
舉例說明:生效判決要求甲在2025年10月1日前償還乙本金50萬元,案件受理費1萬元,同時約定一般債務利息按年利率3.6%計算至實際清償日。若甲直至2025年12月1日才還清所有款項。
1. 一般債務利息:基數50萬元,遲延期間61天,利息=500000×3.6%÷365×61≈3008元;
2.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基數為50萬本金+1萬受理費=51萬元,利息=510000×0.0175%×61≈5332.5元;
3. 甲需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總債務利息=3008+5332.5=8340.5元。
